二、乙丙丁繼承家族祖先開墾的 A 地已有多年,A 地上早年興建之祖厝被乙 拆除後,自行興建一棟兩層樓的建物,乙居住其內,已有十餘年。拆除 興建等行為,乙從未徵得他人同意,但丙丁亦未曾表達異議。其後,甲 受丁之贈與 1/200 之 A 地成為土地共有人,甲認為乙以其所有之建物長 期占有、使用 A 地無法律上之理由,依據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 乙則認為拆除祖厝建自宅之合法性,來自共有人間默示分管契約,甲應 受拘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何者有理。(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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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珞
詳解 #6335139
二、乙丙丁繼承家族祖先開墾的 A 地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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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 Lee
詳解 #6502999
二、乙丙丁繼承家族祖先開墾的 A 地已有多年,A 地上早年興建之祖厝被乙 拆除後,自行興建一棟兩層樓的建物,乙居住其內,已有十餘年。拆除 興建等行為,乙從未徵得他人同意,但丙丁亦未曾表達異議。其後,甲 受丁之贈與 1/200 之 A 地成為土地共有人,甲認為乙以其所有之建物長 期占有、使用 A 地無法律上之理由,依據民法第 767 條請求拆屋還地。 乙則認為拆除祖厝建自宅之合法性,來自共有人間默示分管契約,甲應 受拘束。請附理由說明甲乙何者有理。(40 分)
本題甲乙相較,甲較有理由,理由如下:
(一)乙丙丁為A地的公同共有人,但乙拆除興建仍需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1.乙丙丁繼承家族A地已有多年,並且有拆除興建等行為,共有人未曾表示異議,因此可推論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2.依照民法821條第1項,公同關係的權利義務係由公同關係所成立的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依照民法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故本題乙之行為應經共有人丙丁之同意。
(二)乙稱有默示分管契約約束,甲應受拘束其無理由。
1.依照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共有係以登記與否為判斷的依據,若已登記者,則對受讓人產生拘束之效力。
2.依照釋字349意旨,民法826-1之規定應以受讓人是否知悉分管契約的存在或有無可得而知之情形,依本題乙並未就分管契約為登記行為而已甲為受讓人需受契約之拘束,應無理由。
(三)基於上述,甲受丁之贈與成為共有人。
甲自得已共有人之身份依據民法828第2項準用民法821、767請求乙將A地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返還。
私人筆記 (共 1 筆)
a0983708894
私人筆記 #6856214
一、依民法818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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