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之規定,土地所有人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如被登錄為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問題?試申論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