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何種要件下,得調整行政契約內容或終止行政契約? 試分別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6 筆)

Chioujyhhaur66
Chioujyhhaur66
詳解 #1756712
2016/05/16
王博群
王博群
詳解 #1810232
2016/12/21
如因公益上可調整契約內容
Zayn Wu
Zayn Wu
詳解 #2703572
2018/04/01
重大公益事件
陳甜心
陳甜心
詳解 #1700846
2015/04/14
王之行為理論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詳解 #4205601
2020/08/07


公益原則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情事變更原則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yuan
syuan
詳解 #2669412
2018/03/13

行政程序法第146條(公益)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情勢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