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公寓大廈之全體買受人與建設公司A簽訂住戶管理委託書,由A公司全權負責共用部分之管理並訂定「住戶自律公約」以收取管理費,嗣後甲向原住戶乙買受房地並辦妥登記,甲明知乙過去均有繳納管理費之事實,惟甲認為自己未與A公司簽約,且該自律公約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遂發函向A公司聲明終止該管理委託契約並拒繳費用。試問:A公司起訴請求甲給付管理費,是否有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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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500046
2026/09/07
這題的核心在於:甲不是單純因為「沒有親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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