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 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 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 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 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 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 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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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小子
詳解 #5679171
二、台中地院應將上訴駁回,理由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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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取
詳解 #5907377
二、臺中地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下同)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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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謙
詳解 #6545265
1.按民事訴訟法440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又因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無民訴法162條在途期間適用,先予敘明。
2.經查,丙郵差於7/1因無人收受而依法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將文書寄存於警察機關,依民訴法138條自寄存之日(7/1)起,經10日發生效力,甲是否實際閱讀通知書或是領回文書皆不影響其生效期間計算,7/11發生送達效力。又依民訴法440規定上訴期間係自送達時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7/31上訴期間屆滿,甲於8/3提起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
3.是以,依民訴法442條: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不得提起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一審台中地院對甲之上訴應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