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是 A 地所有人。甲與其妻有三子,乙、丙與丁。甲妻早年病逝,甲獨力撫養乙、丙與丁至成年。戊無權占用 A 地長達 6 年,甲就此完全不知情。甲死亡,乙、丙與丁共同繼承 A 地。乙、丙與丁於繼承 A 地時,始發現戊無權占用 A 地已長達 6 年。試問:乙、丙與丁就此對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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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往地政士路上
詳解 #6323174
擬試答如下:(一)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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