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離婚後,與前妻生有一子乙,乙已成年。其後甲與丙女再婚,生有 一未成年女兒丁。乙因經商失敗,積欠戊銀行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名下已無任何資產得以償債。甲因病去世後,留下財產 1200 萬元。丙乃 於繼承開始後 3 個月內代理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乙亦於繼承 開始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試問:丁女之拋棄繼承是 否發生效力?戊銀行可否撤銷乙之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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