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臺南分公司與乙因清償借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發生爭議,甲公司臺南分公司乃提起民事訴訟,訴請乙清償 借款。系爭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 南高分院)審理後,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作出甲公司臺南分公司敗訴 判決。甲公司總公司得知第二審判決結果後,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遂 以該總公司名義對於臺南高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甲公司 總公司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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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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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68079
2019/09/03
甲總公司所提第三審上訴合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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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04950
2025/06/25
如於訴訟進行中,將其名義更正為總公司, 應認為係屬「訴之變更」(見: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五號判例),此項變更,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趣旨,於第三審程序,尚不得為之。從而,上 訴人以總公司之名義,對於以其分行為當事人之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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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