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與丁兩人。甲死亡時,積欠M葬儀社60萬元,乙主張這筆費用應該由丙丁兩人自掏腰包付款,而丙丁則主張應該從甲的遺產中支付。試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25分)

詳解 (共 1 筆)

shamfishvan
shamfishvan
詳解 #7457509
2026/07/26

1.喪葬費用之性質:按民法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通說認為喪葬費用亦屬繼承費用之一。

而109年度台上89號民事判決中節錄:「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上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屬必要者,性質上應認定為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再者遺產與贈與稅第17條第一項第十款:「下列各款應從遺產中扣除: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00萬元計。」
綜上所述,喪葬費用性質為繼承費用,可以由遺產支付。


2.乙主張從子女丙、丁自掏腰包付款是否合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應負擔喪葬費用之人,但有實務認為既然遺體屬於繼承上之標的,則埋葬遺體所需之費用繼承人不能支付時,改由扶養義務人負擔。依上述說法,乙和丙丁皆為繼承人,若遺產費用不足支付或因拋棄繼承不足清償時,則由甲的撫養義務人丙丁負擔,乙的主張有理由。

3.丙、丁主張由遺產中支付喪葬費用是否有理由:喪葬費用性質為繼承費用且可由遺產支付之敘述而言,丙、丁主張由甲的喪葬支付也有理。

結論:甲之配偶乙、子女丙丁繼承甲之遺產時,按民法1150條由應繼分的比例共同分擔;而若乙、丙、丁遺產費用不足或因拋棄繼承而不足清償時則由甲的撫養義務人丙丁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