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強盜 A 之計程車並故意將之殺害,法院判 2 人以共同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論,均處無期徒刑。法院對本案指定律師 1 人為甲、乙 2 人共同辯護,然於審判中,乙陳稱:「甲用膠帶綑住 A 雙眼及嘴巴。」,甲則一再辯稱:「這一切是乙所為,我沒有做。」。問:判決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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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ㄈ
詳解 #3508627
本法第31條第3項並規定:「被告有數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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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Kuo
詳解 #292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