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三題:
東京公司於106年1月2日僱用顧朋平與廖聞二人,顧朋平因個人生涯規劃預計107年3月17
日離職,終止勞動契約。而廖聞工作態度不佳,107年3月12日與同事有爭執,故意破壞公司
機器,致雇主受有損害。請依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三)雇主可以預扣廖聞107年4月份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嗎?【5分】
詳解 (共 6 筆)
Tess Lo
詳解 #4264211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藍水瓶
詳解 #3145571
不能以工資抵扣賠償費用,惟本案廖聞案件發...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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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伯賢的小可愛❤️
詳解 #5113479
勞基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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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
詳解 #5152449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
(共 1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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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芷涵
詳解 #4562699
不可以 不得預扣 否則違反薪資全額給付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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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3093614
第26條(預扣工資之禁止)【相關罰則】§...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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