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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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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廉政:行政法研究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研究#49701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 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試依照上揭條文之規定,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⑵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這兩個行政法律原則在此之關係如何?
相關申論題
二、近來發生某些食品業者違反法律之規定,並因此獲有相當龐大之利益,就罰鍰而言, 行政機關如何在現行的法律中,突破業務法律罰鍰額度之法定上限,處罰業者,以收 嚇阻之效果,維護國民健康並樹立法律威信?(25 分)
#175060
三、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過去原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認為應由法律定之後改由公務 人員考績法自行規定,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有何差別?請說明之。(25 分)
#175061
⑴該得標之採購案,已經該公營事業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原處分認定事實顯然 有錯誤。(8 分)
#175062
⑵乙於投標時因不瞭解該公營事業內部各單位之權責劃分,曾以電話詢問業務主管, 認為與其胞兄甲所掌業務無關,遂進而投標、決標,所以乙主觀上並無故意。 (8 分)
#175063
⑶依「目的性限縮解釋」、「合憲性限縮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應以「當事人因此獲致不法利得」為客觀處罰條件,今乙既未獲致不法利得,乙 應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適用。(9 分)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5 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175064
一、試以 Lazarus 的多重模式( Modality profile)理論所強調之 BASIC ID,詳細說明能 降低青少年心理壓力的積極策略。(25 分)
#175065
二、一件活生生的「網路霸凌」導致被霸凌者自殺身亡的社會事件,讓人警覺到此種 「網路霸凌」的行為,似乎也正流竄於青少年之間。試問面對那些因受到「網路霸凌」 而陷於痛苦中的個案,你會採用何種學派的諮商理論來輔導當事人?採用此種理論 的理由為何?要如何進行?試詳細說明之。(25 分)
#175066
三、何謂邊緣性人格?以那些標準作為診斷確認的依據?若要諮商具此特質的個體,最 積極的策略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175067
四、面對向你積極示好、努力追求的個案,身為諮商者要如何因應,才不致違反諮商工 作者所應遵行之倫理法則?(25 分)
#175068
一、試述準實驗設計(類實驗設計)(Quasi-Experimental Research Design)的意義及 類型,請依您在社會工作實務或實習經驗中設計一準實驗研究。(25 分)
#175069
相關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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