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勞動法
>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6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一、勞動基本權之概念解釋。25%(有三小題)
3.請說明勞動三權其各別權利分別現於「個別性」與「集團性」面向的內涵(9%)
詳解 (共 2 筆)
Eyrk(邀請碼223160)
詳解 #6562717
2025/07/22
3. 勞動三權之個別性與集團性內涵勞動...
(共 2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詳解 #6602426
2025/08/13
2. 勞動三權其各別權利分別現於「個別...
(共 6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相關申論題
1.原告(A勞工)為被告(B 醫院)之麻醉科、開刀房、潛醫科、外科之護理師。自到職日起,為配合被告(即醫院)24小時醫療工作之順利運行,除平日正常上班8小時,下班後之16小時皆為繼續待命(on call),假日則為24小時待命。倘原告於待命(on call)期間接到被告通知出勤,則需30分鐘内抵達被告所在地提供勞務,被告再依原告實際出勤之時數,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 原告主張: 護理人員在待命(on call)期間,因需接受醫院通知後30分鐘内抵達醫院,致使原告A在待命期間均不敢離開 住所,需隨時保持高度專注力,應付被告B緊急召回之情況,無法任意支配時間運用,是原告A雖未返回醫院仍屬延長工時,應計算加班費。惟,被告抗辯: 被告B自設立之初,即設有待命(on calI)制度,原告A 於到職時均知悉並同意被告之待命備勤制度,是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即有約定待命時間不計人工作時間内。又B被告考量員工下班後可自由運用之時間 ,惟願配合被告於緊急狀況時電話呼叫支援醫院人力所需,因此被告員工待命時有實際出勤之時數,均給予相對時數之補休,且被告之待備勤制度無違反之處罰規定,僅為求保障民眾醫療 而商請員工配合偶有緊急人力調度,不具強制性之措施,不應另行計算加班費。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3%)
#414695
2.原告(A勞工)為被告B醫院之急診室專科護理師,其每月工資給付之中皆有「積借休累積次數」之項目。 原告A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之工作時數,依積休方式辦理,於部門工作量減少時,主管得請所屬人員休假提早下班,時數依借休方式辦理,若積休累積時數於積休結算後(即每年3月底)仍有積休時數餘額, 則積借休累積時數將轉作積借休結代金。 因此,按B被告所制定「考勤管理法」之「加班津貼標準」規定:「實施積借休人員於積借休結算後,如仍 有積休時數餘額者,「其每小代金依假日加津貼標準支給」以及同辦法另有規定:「假日加班津貼 依『(本薪+職務津貼+特殊津貼+執照津貼+交通津貼+伙食津貼)÷30÷8』支給」。 一、 美日逾8小時之工作時數既為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則計算積借休結清代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一項、第2款之規定家給傅。二、上述因延長工作時間所發給之「夜點費」、「值勤津貼」,具有經給予及勞務對價性質,應計人每小時 工資額作為計算之基準。 被告B抗辯:一、 原告A每月實際排休日數少於當月應休日數所產生之「積休」係為勞雇雙方依合意約定書之排班結果,積休時數並非正常工時以外加班,自無勞基法第24 條規定之適用。二、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晝夜輪班制乃法定工作方式,僱主無義務就勞工原領工資外另給付夜點費,故「夜點費」係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並非具有勞務對價性之工資性質。 請問,A之請求加班費給付是否有理由(必須詳細說明主張之理由)(12%)
#414696
(一) 勞動事件法第39條第1項明定:「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僱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僱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 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請分析此項規定之意義及功能、常見適用情狀、 補償金之法律性質及適用上之可能問題。(15分)
#414697
(二)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就該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於爭執 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 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兩者間之相互關係、意義及功能、要件適 用之異同等,為簡要分析。(10分)
#414698
四、請分析合法罷工對於雇主與勞工義務群所產生之影響。(25分) (視針對各項義務群之常見不同次義務類型與爭點之回答狀況一質與量之不同面向,增減給分)
#414699
2. 乙炔"鋼瓶"從事金屬熔接是"A一般訓練",還是"B特殊作業"?
#414700
3.一般教育訓練需要小時,什麼類型要再增加多少小時、一般教育訓練內容?
#414701
4.(配合題,六個選項拉三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17 條、第 17-1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____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_____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______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_______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____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_____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八、特殊作業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九、急救人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______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 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_______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 受前項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414702
5.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__、__等之操作及__、缺氧作 業、__等應各增列三小時?
#414703
6.工廠可以找哪些機構來做急救人員訓練? 急救訓可以跟哪些單位合辦?
#414704
相關試卷
110年 - 110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075
110年 · #99075
109年 - 109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66
109年 · #99166
108年 - 108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暨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02
108年 · #99102
107年 - 107 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勞工法與社會法組):勞動法#99159
107年 · #9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