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為船舶所有權人與乙保險人訂定船舶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使用2003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International Hull Clauses 2003),復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依約款第8條,保險人承保共同海損。今於保險期間船舶擱淺,甲之受僱人船長A採取共同海損行為將船上設備拋海,使船舶重浮脫淺而保全全體財產之安全。共同海損行為,依其構成要件,涉及要保人或其履 行輔助人之故意行為,是否因此不具可保性而使該約款無效?請附具理由論證之。

詳解 (共 2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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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85525
2021/09/13
要保人或其履行輔助人因共同海損所為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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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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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865528
2025/10/09
結合 國際船舶保險條款與我國保險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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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ckv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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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3559603
2021/09/12
考點:偶發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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