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
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請問其餘那些項目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詳解 (共 1 筆)
Ken
詳解 #7482002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因此,其餘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管理的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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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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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之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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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過程之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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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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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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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之查驗
【補充說明】權責分工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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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保署/環境部):負責「水源水質管理」(管制取水來源是否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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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負責「市售成品與製造過程」(包含包裝、容器、生產廠房衛生、產品標示/廣告宣傳及市售水質查驗抽測)。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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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8530040
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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