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公司法) 
2018年增訂公司法第 173 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 東臨時會。」(第一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請問:

(2)在實際運作時,就下列問題請附理由說明你的見解(以下每小題各5分):

c.本條規定與證交法第43條之5 第四項「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規定之關係如何?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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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03196
2025/08/13
c. 本條規定與證交法第43條之5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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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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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940882
2025/10/21
針對公司法第173條之1與證交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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