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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中醫師(一):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142593(8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助產師:助產學(二)(包括優生保健、遺傳諮詢、胚胎發育、不孕症護理、高危險妊娠護理、高危險分娩護理、高危險產後護理)#142592(8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中醫師(一):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142590(8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助產師:助產學(一)(包括助產學緒論、生殖系統的解剖與生理、產前護理、分娩期護理、產後護理、新生兒護理)#142589(8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助產師:各科護理學(包括內外科、兒科、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42588(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助產師: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142586(50題)

115年 - 115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護理人員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護理人員聯合甄選:學校衛生護理學與公共衛生護理學科#142585(8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助產師:基礎醫學(包括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142584(50題)

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內勤/櫃台業務、郵務處理: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142582(50題)

115年 - 1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郵政三法大意(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142581(6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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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文:(40 分) 題目: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 人生由不斷作出的選擇串接起來,成就了現在的你我。台灣是民主社會,大 眾的選擇經常透過民調或選舉展現出來。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對大學畢業生致詞時提到:「聰明是天賦,而善良是選擇。」請以「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為題,先說明貝佐斯此言之意,並提出你認為作選擇應該依據的最重要原則,再結合個人經驗見聞與觀察體悟,寫一篇首尾完整的文章,文長不限,唯不得使用詩 歌體。

一、甲為 A 縣警察局警察,某日在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鄰縣 B 縣境內 有行人乙在禁止通行之紅燈亮起後仍通行。甲將乙攔下,於製作違規 紀錄,請乙簽名後,將該違規案件送由 A 縣警察局裁處。A 縣警察 局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裁處書 處乙新臺幣 500 元罰鍰。住居所位於 B 縣之乙認為 A 縣警察局並無 管轄權,且裁處書未記明理由,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 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 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78 條 第 1 項第 1 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甲為 A 大學助理教授,於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依 A 大學規章之規定,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須研究、教學、 服務三個項目成績皆達 70 分以上,始為通過。因甲教學、服務項目之成績在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與院教評會審查階段皆超過 70 分,院遂將其升等案送校教評會審查,並由學校就甲之升等著作辦理外審程序。甲之升等著作經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結果, 其成績分別為 72 分、78 分、80 分。惟校教評會最終審議甲之升等案時,卻以外審委員乙對甲之代表著作評價偏低,與其他外審委員意見不同,另學生丙對於甲之教學有負面評語之理由,而不通過甲之升等 案,並由學校作成處分通知甲。甲認為校教評會不應再針對其研究項目進行評分,且其無視絕大多數學生對其之正面評語,原處分違法。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乙依甲機關(下稱甲)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所訂「推動設施型農業 計畫補助原則」(下稱補助原則)申請補助,經審核後,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依該補助原則作成准予補助之行政處分 A 函,並於當日即核撥付補 助款新臺幣 1,625 萬元,且於 A 函明文補助要求和項目為:「乙應於文到 一年內購置申請補助之循環風扇、水質過濾系統組、水養液供應系統、 電腦控制自動噴藥系統、溫室環控系統及塑膠管路(下稱系爭設備)。若 未確實購置,則廢止該補助」。嗣甲於 111 年 3 月 1 日接獲檢舉獲悉,乙 並未確實購置系爭設備。甲於 111 年 4 月 1 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乙 確實並未購買系爭設備,爰於次日以 B 函通知乙廢止 A 函,且另以書面 之 C 函請求乙於一個月內返還已核撥之全數補助款(下稱系爭補助款)。 惟乙未返還系爭補助款,並主張 B 函和 C 函均違法且不應返還全部補助 款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甲亦於乙行政救濟期間,以乙為 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系爭補助款之一般給付訴訟。請問,就甲所提 起之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