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 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A)O(B)X
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A)O(B)X
3.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A)O(B)X
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A)O(B)X
5.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A)O(B)X
6.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得於採購契約約定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A)O(B)X
7.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A)O(B)X
8.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A)O(B)X
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A)O(B)X
10.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採購契約,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A)O(B)X
1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與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其他廠商之遲延情形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不計逾期違約金。(A)O(B)X
2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A)O(B)X
24.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機關負擔。(A)O(B)X
25.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該標的如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不得再次辦理。(A)O(B)X
37.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A)O(B)X
38. 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之期間,仍計入保固期。(A)O(B)X
39. 機關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A)O(B)X
40.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惟不能履約者,尚不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A)O(B)X
42.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經機關指示即生效。(A)O(B)X
43. 機關採購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A)O(B)X
44.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契約自始無效。(A)O(B)X
45.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A)O(B)X
46.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機關應予拒絕。(A)O(B)X
47.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採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後向機關提出須配合變更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尚非不合理。(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