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一台電視,若契約別無約定時,該電視之利益及危險,自何時起,由甲承受負擔之?
(A)交付給甲時起
(B)交付給承攬運送人時起
(C)買賣契約成立時起
(D)乙通知甲,電視準備送交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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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7), B(129), C(117), D(15), E(0) #326103
詳解 (共 1 筆)
| 第 37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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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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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7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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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