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醫師為乙病患看診後,洩漏乙的病情,構成何種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A)給付不能
(B)給付遲延
(C)不完全給付
(D)給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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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26), C(1911), D(84), E(0) #220395
統計: A(147), B(26), C(1911), D(84), E(0) #220395
詳解 (共 5 筆)
#443557
本題應是屬於不完全給付中之瑕疵給付,加害給付以事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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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55
債務不履行:
①給付不能
②不完全給付(又分:瑕疵給付、加害給付)
③給付遲延
④給付拒絕(非法有明文之債務不履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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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261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
按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應負之原給付義務未盡相同。
按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應負之原給付義務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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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097
95台上1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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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307
-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醫師與病患之間成立醫療契約,醫師除了主給付義務(看診、治療)外,也負有維護病患隱私、保守秘密等「附隨義務」。
甲醫師雖已完成看診,但因洩漏病情違反了保密義務,進而侵害病患的隱私權與固有利益,屬於民法第227條規定的「不完全給付」(更具體來說是加害給付),必須負起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 其他選項不符原因
- (A) 給付不能:指債務人根本無法依約履行給付(例如:預定手術前病患已死亡或醫師手部殘疾無法執刀)。本題醫師已完成看診,並非不能給付。
- (B) 給付遲延:指已屆履行期,債務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而延誤履行(例如:急診延誤救治)。本題並非時間上的延誤。
- (D) 給付拒絕:指債務人明示或表示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本題醫師已看診,未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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