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關於「沒收」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禁物
(B)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預備之物
(D)犯罪所得
(E)被害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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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41), C(103), D(149), E(9) #3891915

詳解 (共 3 筆)

#7373224

應沒收:違(人)得

得沒收:(人)用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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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455

刑法第38條:「

I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與「查禁物」最大的差別在於法律規範層級與所觸犯的法規類別。
違禁物觸犯刑法,屬於刑事層面的絕對禁止;而查禁物則多半是違反行政法規,由各主管機關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依法宣告沒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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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918
本題為複選題,正確答案為:(B), (C), (D)

解題思維與架構拆解
自從中華民國刑法大修「沒收新制」之後,沒收已經轉化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非刑罰、非從刑)。沒收的客體(標的)在刑法總則第 38 條、第 38 條之 1 有非常嚴格的不法財產與物品分類
我們直接把法條的標的與選項進行精準連線:
  • 物之沒收(刑法 §38)
    • 違禁物(第 1 項)
    • 供犯罪所用之物(第 2 項)➔ (B) 正確
    • 犯罪預備之物(第 2 項)➔ (C) 正確
    • 犯罪所生之物(第 2 項)
  • 利得沒收(刑法 §38-1)
    • 犯罪所得(第 1 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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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選項逐一精準對決
  • (A) 錯誤 ➔ 一字之差的考場地雷!
    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明文规定的是「違禁物」(如毒品、非法槍械),而非「查禁物」。「查禁物」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罰、特種行政法規才會使用的用語。在強調罪刑法定與法條文義的刑法考卷中,這屬於標準的「文字干擾選項」。
  • (E) 錯誤 ➔ 沒收新制的核心法理!
    沒收犯罪所得的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人的不法利得、「回復既有的財產秩序」,而不是要去剝奪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依據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沒收或追徵。」,由此可知,被害人的財產是屬於「發還」的對象,絕非「沒收」的標的。

關鍵筆記
名師口訣:沒收標的三大類,違禁、生/用/預備、加所得;查禁文字是行政,被害財產要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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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21168
未解鎖
第26題|沒收之標的【複選題】 正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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