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5.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下列哪些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A)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B)職業安全衛生
(C)性騷擾之防治
(D)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6), C(42), D(38), E(0) #3779485

詳解 (共 1 筆)

#7593261

 

勞動檢查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精準筆記
【核心考題解析】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下列哪些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正確答案:(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C) 性騷擾之防治、(D)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錯誤選項:(B) 職業安全衛生。因其母法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屬於獨立的勞檢與職安體系。

ㅤㅤㅤㅤ
一、 法源邏輯:核心專章與勞檢項目之對應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6-1 條明定主管機關之勞動檢查範圍,其架構完全對應本法三大實體核心專章,精確之條號範圍劃分如下:
  • 第 6-1 條條文:「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專章體系精確對應:

    • (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 對應【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1 條)】

    • (C) 性騷擾之防治 → 對應【第三章(第 12 條至第 13-1 條)】

    • (D)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對應【第四章(第 14 條至第 25 條)】

ㅤㅤ
ㅤㅤ
二、 立法目的:由「被動申訴」走向「主動防禦」
將上述事項納入勞動檢查,旨在改變過去僅靠勞工舉證申訴的消極保障:
  1. 國家主動介入(主動性):授權勞檢員進行定期或專案主動稽查,無需等發生勞資糾紛或勞工離職檢舉才發覺違法。

  2. 導正企業文化(預防性):透過法律的強制檢查力,督促企業人資(HR)提前建立合法制度,預防職場歧視與性騷擾。

  3. 保護弱勢勞工(保障性):在職勞工往往因顧及生計不敢申訴,改由國家直接審查雇主的書面出勤、請假與工作規則,降低勞工第一線面對雇主的壓力。

ㅤㅤ
ㅤㅤ
三、 實務運作:勞檢進廠查核重點
ㅤㅤ
1.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第 7~11 條)
勞檢員主要抽查企業的公開招募、甄試、考績及薪資紀錄:
  • 招募限制:檢查徵才廣告有無違反限制性別、性傾向(例如:「限女性」、「男性尤佳」)。

  • 同工同酬:比對同職務、同產出之不同性別員工薪資結構,確認無對待差異。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絕對不得有「結婚即離職」、「懷孕即調職/解僱」等禁婚、禁孕條款。

ㅤㅤ
2. 性騷擾之防治(第 12~13-1 條)【?最新修法分流與雙軌制】
依最新法規,雇主防治義務依員工人數實施分流,並課予主動釐清之責任:
  • 員工人數門檻義務:

    • 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者:除申訴管道外,必須訂定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同樣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知悉事件後之雙軌糾正補救:

    • 有接獲正式申訴:雇主須啟動公正調查、採取隔離或保護措施、轉介醫療/諮商、並對加害人進行實體懲戒。

    • 未接獲正式申訴(聽聞傳言、媒體報導):雇主仍有釐清事實之義務,並須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環境、提供心理輔導。

ㅤㅤ
3.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 14~25 條)【?實務焦點優化】
此項目核對出勤紀錄、請假單、薪資單與留職停薪紀錄:
  • 法定假別權益:生理假(第 14 條,每月 1 日)、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假(8星期)、育嬰留職停薪。

  • 全勤與考績連動(第 21 條,最常違規樣態):審查生理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產假等,有無被雇主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或作為考績不利之處分。

  • 減少或調整工時(第 19 條):僱用 30 人以上企業,勞工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給薪)或調整工作時間。此處雇主無裁量權,依法「不得拒絕」。

ㅤㅤ
ㅤㅤ
四、「法源與罰則」精確對照表
本表已完全落實行政處罰對象(法人 vs 個人)、處罰程序(直接處罰 vs 限期改善)與統整性條號範圍(第 14~21 條):
ㅤㅤ

違規樣態與實體條文

正確法源依據

罰鍰級距(新臺幣)

備註與勞檢精華

性別、性傾向歧視
(第 7~11 條)

第 38-1 條第 1 項

30 萬 ~ 150 萬元

本法最高罰鍰項目。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雇主知悉性騷擾未處置
(第 13 條第 2 項)

第 38-1 條第 2 項

2 萬 ~ 100 萬元

接獲申訴與未接獲申訴具備雙軌處理義務。

30人以上未訂防治規範
(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8-1 條第 3 項

2 萬 ~ 30 萬元

行為即違法,不以不改善為前提(直接開罰)。

10~29人未設申訴管道
(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38-1 條第 4 項

1 萬 ~ 10 萬元

須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開罰。

最高負責人自身性騷擾
(個別行政責任)

第 38-2 條第 1 項

1 萬 ~ 100 萬元

處罰行為人個人(如老闆本人),非罰公司法人。

促進工作平等 / 扣全勤 / 拒絕減少工時
(第 14~21 條)

第 38 條

2 萬 ~ 30 萬元

勞檢最常抓到生理假、產假扣發全勤,或拒絕育嬰減少工時。

ㅤㅤ
ㅤㅤ
最終版速記口訣
ㅤㅤ

歧視罰最重(30-150萬)、騷擾看補救與人數(最高100萬 / 30人直接開罰 / 10人限期改善)、負責人自己騷擾罰個人(最高100萬)、假別扣全勤與拒絕減工時找第38條(2-30萬)。全部都要納勞檢,職安衛除外找職安法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