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55.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下列哪些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A)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B)職業安全衛生
(C)性騷擾之防治
(D)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統計: A(39), B(6), C(42), D(38), E(0) #3779485
詳解 (共 1 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下列哪些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正確答案:(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C) 性騷擾之防治、(D)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錯誤選項:(B) 職業安全衛生。因其母法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屬於獨立的勞檢與職安體系。
-
第 6-1 條條文:「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
專章體系精確對應:
-
(A) 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 對應【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1 條)】
-
(C) 性騷擾之防治 → 對應【第三章(第 12 條至第 13-1 條)】
-
(D)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對應【第四章(第 14 條至第 25 條)】
-
-
國家主動介入(主動性):授權勞檢員進行定期或專案主動稽查,無需等發生勞資糾紛或勞工離職檢舉才發覺違法。
-
導正企業文化(預防性):透過法律的強制檢查力,督促企業人資(HR)提前建立合法制度,預防職場歧視與性騷擾。
-
保護弱勢勞工(保障性):在職勞工往往因顧及生計不敢申訴,改由國家直接審查雇主的書面出勤、請假與工作規則,降低勞工第一線面對雇主的壓力。
-
招募限制:檢查徵才廣告有無違反限制性別、性傾向(例如:「限女性」、「男性尤佳」)。
-
同工同酬:比對同職務、同產出之不同性別員工薪資結構,確認無對待差異。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絕對不得有「結婚即離職」、「懷孕即調職/解僱」等禁婚、禁孕條款。
-
員工人數門檻義務:
-
僱用 10 人以上未達 30 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如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者:除申訴管道外,必須訂定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同樣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
知悉事件後之雙軌糾正補救:
-
有接獲正式申訴:雇主須啟動公正調查、採取隔離或保護措施、轉介醫療/諮商、並對加害人進行實體懲戒。
-
未接獲正式申訴(聽聞傳言、媒體報導):雇主仍有釐清事實之義務,並須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環境、提供心理輔導。
-
-
法定假別權益:生理假(第 14 條,每月 1 日)、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假(8星期)、育嬰留職停薪。
-
全勤與考績連動(第 21 條,最常違規樣態):審查生理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產假等,有無被雇主視為缺勤而扣發全勤獎金,或作為考績不利之處分。
-
減少或調整工時(第 19 條):僱用 30 人以上企業,勞工為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給薪)或調整工作時間。此處雇主無裁量權,依法「不得拒絕」。
|
違規樣態與實體條文 |
正確法源依據 |
罰鍰級距(新臺幣) |
備註與勞檢精華 |
|---|---|---|---|
|
性別、性傾向歧視 |
第 38-1 條第 1 項 |
30 萬 ~ 150 萬元 |
本法最高罰鍰項目。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
|
雇主知悉性騷擾未處置 |
第 38-1 條第 2 項 |
2 萬 ~ 100 萬元 |
接獲申訴與未接獲申訴具備雙軌處理義務。 |
|
30人以上未訂防治規範 |
第 38-1 條第 3 項 |
2 萬 ~ 30 萬元 |
行為即違法,不以不改善為前提(直接開罰)。 |
|
10~29人未設申訴管道 |
第 38-1 條第 4 項 |
1 萬 ~ 10 萬元 |
須先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開罰。 |
|
最高負責人自身性騷擾 |
第 38-2 條第 1 項 |
1 萬 ~ 100 萬元 |
處罰行為人個人(如老闆本人),非罰公司法人。 |
|
促進工作平等 / 扣全勤 / 拒絕減少工時 |
第 38 條 |
2 萬 ~ 30 萬元 |
勞檢最常抓到生理假、產假扣發全勤,或拒絕育嬰減少工時。 |
歧視罰最重(30-150萬)、騷擾看補救與人數(最高100萬 / 30人直接開罰 / 10人限期改善)、負責人自己騷擾罰個人(最高100萬)、假別扣全勤與拒絕減工時找第38條(2-30萬)。全部都要納勞檢,職安衛除外找職安法
ㅤㅤㅤ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