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檢察官偵查中,若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如何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A)由檢察官在社工人員之協助下進行鑑別
(B)由檢察官移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
(C)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鑑別
(D)由檢察官移請社工人員進行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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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0), D(0), E(0) #3929001

詳解 (共 1 筆)

#750220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由檢察官移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
【考點解析與詳解】
本題測驗的是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有關「被害人鑑別主體」的最新法定職權分工: 
  • (B) 為正確答案之原因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第 2 項前段明確規定:「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者,應即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進行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 修法關鍵變革:我國在 2023 年(112 年)大幅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自 2024 年(113 年)1 月 1 日正式施行最新條文。在過去的舊制中,檢察官亦為鑑別主體之一;但新制考量到檢察官核心職責在於決定案件之追訴與起訴,且司法警察較常處於第一線接觸個案,故修法明定「檢察官已非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主體」,回歸專業分工,一律移交給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鑑別。
  • (A) 與 (D) 錯誤原因
    • 雖然在鑑別過程中會需要社工人員提供專業協助,但依照同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是「司法警察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應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社工人員並非獨立決定身分鑑別的權責機關。
  • (C) 錯誤原因
    • 法院審理中如發現有人口販運嫌疑,是「移請檢察官轉請司法警察機關鑑別」,司法實務上並沒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鑑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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