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外國人申請居留與永久居留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先核發外僑居留證,居留滿 3 年者,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
(B)外國人雖兼具有我國國籍,仍得依規定申請永久居留
(C)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D)我國現行移民法規尚未開放外國人以投資移民方式取得在臺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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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6), D(0), E(0) #3929007

詳解 (共 1 筆)

#7502258
正確答案為 (C) 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解析
  1. 選項 (C) 為何正確?(法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
    • 免辦居留之身分: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在我國居留期間,免申請外僑居留證。這是基於國際外交禮遇與領事關係條約之實務設計,因此 (C) 的敘述完全正確。
  2. 其餘選項「錯在哪裡」?(精準抓出法條陷阱與最新修正)
    • (A) 錯誤(核發程序混淆):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直接核發外僑永久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是申請永久居留「前」必須具備的合法連續居留要件,而非許可永久居留後還要先發居留證觀察 3 年。選項將前後順序顛倒,故錯誤。
    • (B) 錯誤(雙重國籍之限制):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9 項明文規定:「外國人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既然具有我國國籍,應依國民身分法規辦理,不得同時持有外國人專屬的永久居留權,選項寫「仍得申請」是錯的。
    • (D) 錯誤(早已開放投資移民):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外國人若在我國有「重大投資」,對我國經濟利益有特殊貢獻,得申請專案許可永久居留。此外,內政部訂有《外國人具有特定正當理由得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移民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如投資國債、開設公司等),選項稱「尚未開放」與現行法制不符,故錯誤。

口訣
外交禮遇免證件(免辦居留證),雙重國籍別想拿(不得申請永居)!
投資移民早就開(有投資永居),永居許可直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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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是移民行政考試的核心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外國人停留、居留與永久居留的經典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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