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警方盤查躲在公園角落的甲是否為失蹤人口,豈料,甲掏出身分證件的過程中,連帶掏出二包夾 鏈袋(內含有粉末狀結晶體,嗣後經檢驗為安非他命),警方立即以現行犯逮捕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警方逮捕後,得立即附帶搜索其身體及隨身攜帶之包包
(B)警方逮捕後,得立即附帶搜索其停放於公園外之機車置物箱
(C)警方逮捕後,帶回警局偵訊前,應先進行權利告知
(D)甲表示已經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未到場前,警方應即停止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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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 C(0), D(1), E(0) #3929014

詳解 (共 1 筆)

#7502222
正確答案為 (B) 警方逮捕後,得立即附帶搜索其停放於公園外之機車置物箱
解析
  1. 選項 (B) 為何敘述錯誤?(考題核心:附帶搜索之空間範圍)
    • 法源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附帶搜索的標的僅限於被告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破題點:本題中,甲是在「公園角落」被盤查並逮捕,而他的機車是停放在「公園外」。該機車置物箱顯然不是甲被逮捕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警察如果想要搜索該機車置物箱,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不得直接主張附帶搜索。因此 (B) 選項違法,敘述錯誤。
  2. 其餘正確選項「對在哪裡」?(強制處分基礎觀念)
    • (A) 正確(合法的附帶搜索標的):依第 130 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在免除執法人員人身危險及防止湮滅證據的即時性要求下,得逕行搜索被告的「身體」及「隨身攜帶之包包」。
    • (C) 正確(權利告知之時點):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00 條之 2 規定,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踐行權利告知程序(如告知罪名、得保持沉默、得選任辯護人等)。帶回警局偵訊前進行告知,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 (D) 正確(選任辯護人後之停止詢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當被告明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在辯護人到場前,警方應即停止詢問(等候時間最長為 4 小時,此時間不計入法定 24 小時解送時間內)。

口訣
附帶搜索看範圍,必須「立即手摸到」!
停在外面(公園外)的車子,沒票(搜索票)硬搜就是錯!
本題是移民行政、警察特考中極為經典的「實務情境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主體、時間(即時性)與空間(立即可觸及)要件的綜合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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