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訊問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被告,毋庸先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居所
(B)訊問被告,被告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 命其對質
(C)訊問被告,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間斷陳述
(D)訊問被告,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得繼續訊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9), C(1), D(1), E(0) #3929015
統計: A(2), B(9), C(1), D(1), E(0) #3929015
詳解 (共 1 筆)
#7502221
正確答案為 (B) 訊問被告,被告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
解析
- 選項 (B) 為何正確?(法源:《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
- 隔離訊問原則:為了防止共同被告之間串供、互相看臉色或附和彼此的證詞,法律規定有多數被告時「應分別訊問之」,且還沒輪到被訊問的人不可以留在場(第 97 條前段)。
- 例外對質:但是如果各被告的供述有出入,為了釐清案情、發現真實,法官或檢察官在必要時可以命令他們當面「對質」(第 97 條後段)。此選項完全符合條文規定。
- 其餘選項「錯在哪裡」?(精準抓出法條陷阱)
- (A) 錯誤(應先人別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詢問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以驗其人有無錯誤。」這在實務上稱為「人別詢問」,是確認被告身分的重要程序,選項寫「毋庸」是錯的。
- (C) 錯誤(應命其「連續」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法律要求的是連續陳述以完整呈現事件脈絡,選項刻意改為「間斷」陳述,屬於典型的文字遊戲題。
- (D) 錯誤(原則上應立即停止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及實務見解,無辯護人之被告如果表示已經選任辯護人,其意旨是在行使辯護人依法律在場之權利。此時除非被告自願接受訊問或有法定急迫情形,否則應等候辯護人到場,不得直接繼續訊問,且等候時間(最長 4 小時)不計入法定 24 小時的拘捕拘提時間。
口訣
多數被告分開開(隔離),必要之時拉來對(對質)!
人別身分先確認(應先詢問),辯明務必連續說(不得間斷)!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