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發送簡訊給特定之 A,假裝是 A 友人 B,聲稱自己母親罹患癌症,開刀花費極高,亟需用錢, A 是個講義氣的人,且不疑有他,乃回訊需要多少錢,甲乃以簡訊告知需要新臺幣 100 萬元現 金,需匯入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使用。嗣後,A 準備好現金匯款進入指定帳戶,在甲尚未提領 之前,恰巧 B 有事聯絡 A,經 A 詢問並無此事,A 乃知受騙,立即通知銀行受詐騙匯款,而凍 結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B)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C)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D)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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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 D(8), E(0) #3929012

詳解 (共 1 筆)

#7502228
正確答案為 (D)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解析
  1. 考點一:為何是「普通詐欺」而非「加重詐欺」?(精準抓題眼)
    • 關鍵字:特定之 A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罪」,其要件必須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破題點:本題中甲雖然使用簡訊(電子通訊),但他是精準發送給「特定之 A」,其性質並非「對公眾散布」(如網路上亂槍打鳥的一頁式廣告、簡訊罐頭群發)。既然不符合對公眾散布的要件,就只能論以《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
  2. 考點二:為何是「既遂」而非「未遂」?(財產處分時點認定)
    • 實務見解:詐欺取財罪是「交付型」犯罪。只要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不法所有的狀態即已形成,犯罪即屬既遂
    • 匯款的法律效果:當 A 準備好現金並匯款進入指定帳戶時,該筆款項即已脫離 A 的事實控制,轉入甲所掌控的指定帳戶內,此時 A 的財產損害已經發生,交付行為已經完成。
    • 提醒:雖然「甲尚未提領」且帳戶隨即被凍結,但「尚未提領」僅屬於甲獲取利益後的贓款處分行為,完全不影響先前已經「匯款成功(交付完成)」所成立的既遂犯狀態 

口訣
特定目標(特定之A)單獨騙,不是公眾(未對公眾散布)算普通!
匯款成功(已匯入帳戶)財產失,沒領出來(尚未提領)也既遂!
這題是刑事法中非常經典的「加重事由認定」與「既未遂區分」綜合考題。最容易因為看到「簡訊」就誤選加重詐欺,或看到「尚未提領」就誤選未遂,只要死守這兩個核心法理,就能在考場瞬間秒殺鎖定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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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2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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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第三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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