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在自己組成超過 100 人以上的 Line 群組內,號召支持者前往某市政府前廣場抗議政府政策, 並呼籲支持者,遇有警力支援即開打(毆打執法人員),因而有支持者丙、丁、戊、庚、辛等超 過 30 人前往現場,甲自己亦在現場,並與警方發生拉扯後,丙、丁、戊、庚、辛即依據原本指 示,對警察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造成執勤員警受有普通傷害,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下手實施強暴罪
(B)甲、丙、丁、戊、庚、辛不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2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之加重結果犯
(C)甲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
(D)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在場助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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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0), D(12), E(0) #3929013

詳解 (共 1 筆)

#7502225
正確答案為 (D) 丙、丁、戊、庚、辛構成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聚眾妨害公務在場助勢罪
解析
  1. 選項 (D) 為何敘述錯誤?(核心考點:角色不兩立與吸收原則)
    • 法條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將「聚眾妨害公務罪」之行為人依參與程度分為三種角色:首謀、下手實施者、在場助勢之人
    • 角色互斥性:丙、丁、戊、庚、辛等人到了現場後,已經依據指示對警察進行「毆打、拉扯衣服及丟石頭」等行為,這在法律上屬於「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 破題關鍵:一個人既然已經「下手實施」,其較高的不法內涵就會吸收或排除單純的「在場助勢」。也就是說,他們在法律評價上直接該當「下手實施罪」(選項 A 正確),而不再重複構成「在場助勢罪」。因此 (D) 稱其構成在場助勢罪是錯誤的。
  2. 其餘正確選項「對在哪裡」?(精準解構案情)
    • (A) 正確(下手實施):如前所述,丙等人實質動手毆打、丟石頭,完全符合第 136 條第 1 項後段「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之要件。
    • (B) 正確(加重結果犯之排除):依據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必須因為聚眾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之行為,「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才會啟動加重結果犯。本題中,執勤員警僅受有「普通傷害」,並未造成死亡或重傷,因此確實「不構成」第 2 項的加重結果犯。
    • (C) 正確(首謀之認定):甲雖然也在現場,但他是在 Line 群組(聚集 3 人以上之工具)中發起、號召、並指揮「遇有警力支援即開打」的主導者,屬於該群眾運動中首倡及指揮核心,完全符合「首謀」的定義。

口訣
動手實施拉衣服(下手實施),就別再算搖旗喊加油(在場助勢)!
受傷只是普通痛(普通傷害),不到死傷(死或重傷)沒加重!
這題是標準的《刑法》分則「妨害公務罪章」新制修正後的實務綜合應用題(聚集 3 人以上、通訊軟體號召皆納入處罰範圍)。只要掌握「下手實施者就不會再論以單純助勢」的法理,就能輕鬆排除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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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2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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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必須有加重結果。 因而致公務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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