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人的基礎犯罪必須是故意行為
(B)傷害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
(C)條文中的「能預見」,乃指主觀情形而言,也就是主觀上有預見之意
(D)刑法上常以「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等用語表現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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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43), C(600), D(65), E(0) #3928832
統計: A(143), B(43), C(600), D(65), E(0) #3928832
詳解 (共 4 筆)
#7456511
(C) 條文中的「能預見」,乃指主觀情形而言,也就是主觀上有預見之意
❌能預見是指「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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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352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條文中的「能預見」,乃指主觀情形而言,也就是主觀上有預見之意。
解析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非常核心的加重結果犯(刑法第17條)。出題老師考的是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中最經典的「文字定義交叉陷阱」,只要分清「客觀能預見」與「主觀有預見」的差別,一秒就能抓到錯誤!
根據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920 號及 61 年台上字第 289 號等經典判例見解:
加重結果犯條文中的「能預見」,指的是「客觀情形」(即依當時一般人的通常觀念,有沒有發生的可能,屬於過失的範疇),而不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
加重結果犯條文中的「能預見」,指的是「客觀情形」(即依當時一般人的通常觀念,有沒有發生的可能,屬於過失的範疇),而不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
為什麼 (C) 的敘述是錯的?
- 客觀「能預見」:一般人在這個情況下都想得到會發生這個悲劇(例如:用力猛踹老人家的頭部,客觀上能預見可能會死)。
- 主觀「有預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預見」會發生死亡結果,而且發生了也不違背他的本意,那在法律上就直接構成「故意犯罪(如:殺人故意)」,而不是加重結果犯了!
- 因此,選項寫「能預見乃指主觀情形...主觀上有預見之意」,完全將客觀可能性與主觀犯意混淆,敘述錯誤。
其他正確選項關鍵考點(考試複習大重點):
- (A) 行為人的基礎犯罪必須是故意行為:正確。加重結果犯的結構是「故意(前半段基礎犯罪)+過失(後半段加重結果)」。基礎犯罪一定要是故意罪(如:故意傷害、故意私行拘禁)。
- (B) 傷害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正確。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就是最典型的加重結果犯(基礎故意傷害,過失造成死亡)。
- (D) 刑法上常以「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等用語表現加重結果:正確。只要在刑法分則中看到「致...於死」或「致...重傷」的字眼(例如:強盜致人於死罪),就是立法者明文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 口訣:
- 加重結果結構:前故意、後過失!
- 能預見:指的是客觀一般人看得到(過失),絕非主觀已經看到(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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