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關於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章程規定部分董事無代表權
(B)其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其姓名屬於應登記事項
(D)其限制,屬於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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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74), C(28), D(149), E(0) #3966250
統計: A(123), B(74), C(28), D(149), E(0) #3966250
詳解 (共 2 筆)
#7446746
1.民法第27條第3項所謂對董事(代表權)之限制,係指部分限制而言,除章程外,得以總會決議定之
2.民§31規定應登記事項:
章程另有規定有(代表權之董事)(即民§27第2項)法人依章程訂定對外有代表權之董事時,其他董事之對代表權全被剝奪,不得對外代表法人,此項以章程訂定對外有代表權之董事,係屬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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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幹:
所指董事代表權限制
依AB選項所述皆為27條3項對代表權的描述為正確選項
C是27條2項規定
有代表權的董事 屬31條應登記事項另依民法48條1項8款應登記事項: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而D選項認27條3項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代表權限制非屬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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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407
- ❌ (A) 得以章程規定部分董事無代表權:此敘述正確。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中的《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因此,法人可以透過章程來規定剝奪部分董事的代表權。
- ❌ (B) 其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敘述正確。根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其姓名屬於應登記事項:此敘述正確。依據《民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51 條等相關法人登記規定,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事,其姓名及住所屬於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事項。
- ⭕ (D) 其限制,屬於應登記事項:此敘述錯誤。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範圍限制」(例如限制特定董事只能處理人事、不能動用大筆資金等內部權限限制),在法律上並非應登記事項。根據實務見解及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意旨,此類限制屬於法人內部事項,不具有登記的公示力,不論有無記載於章程,一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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