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想幫公司添購一批筆電,為了價金與乙議價多次,甲希望能以每台新臺幣 3 萬元購置筆電,於 是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可惜乙未接手機。甲之員工丙剛好送貨經過乙店家,於是請丙轉達甲願 意購置型號、數量及單價。丙到達乙店時,門市店長丁在場,於是將甲之意思傳達給丁,然後就 回公司了。乙之妻戊剛好經過乙店面進來看看,丁告知戊,甲願意購買同一電腦型號、數量及單 價,戊告知會轉達乙。甲購買筆電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乙店家而生效?
(A)甲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時
(B)丙告知丁時
(C)丁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戊時
(D)戊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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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09), C(18), D(128), E(0) #3966252

詳解 (共 1 筆)

#7462416
  1. 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根據台灣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到達」,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的狀態即可,不以相對人親自閱讀或知悉為必要。
  2. 機關(丁)的受領能力
    本題中,甲是向「乙店家」進行議價與購買。丁是乙店家的門市店長,在法律上屬於乙店家的營業代理人或有受領意思表示權限的「機關/受雇人」。
  3. 到達的時點
    當甲的員工丙將願意購買的條件(型號、數量、單價)告知門市店長丁時,該意思表示就已經進入了乙店家的支配範圍內。因此,在丙告知丁的那個瞬間,甲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完成「到達」而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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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甲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時:此時乙根本沒有接電話,意思表示尚未傳達給對方,完全不生到達或生效的效力。
  • (C) 丁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戊時:在丁(店長)收到通知時就已經達到乙店家而生效了,後續丁再轉告其他人,只是內部傳達的過程,不影響先前已經生效的事實。
  • (D) 戊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乙時:民法採「到達主義」而非「知悉主義」。只要店長丁收到就已經算到達店家,不需要等到乙本人親自聽到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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