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權利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其適用不當者,亦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B)若侵害尚未發生,並無預為正當防衛之必要,以免反而自陷於加害行為
(C)民法第 150 條關於緊急避難所規定之財產,除指支配性權利外,亦包括債權
(D)民法第 151 條關於自助行為所規定之權利,固不以財產權為限,但其權利所生之請求權不適於 強制執行者無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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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95), C(147), D(71), E(0) #3966255
統計: A(53), B(95), C(147), D(71), E(0) #3966255
詳解 (共 1 筆)
#7462423
- (C)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 民法第 150 條的「緊急避難」規定中,得為避難行為而受侵害的「財產」,不包括「債權」。
- 債權屬於相對權,在物理上不具備可直接遭受急迫危險並透過避難行為加以保全或侵害的性質。這裡的財產主要指物權(如所有權)或其他具支配性的權利。
- (A) 敘述正確:
- 權利濫用之禁止(民法第 148 條)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不待當事人主張。法院若適用此原則不當,屬於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 (B) 敘述正確:
- 正當防衛(民法第 149 條)必須針對「現時不法之侵害」。若侵害尚未發生,屬於侵害的預防而非防衛,並無預為正當防衛之必要,否則行為人會變成先行的加害者。
- (D) 敘述正確:
- 自助行為(民法第 151 條)是為了保全「請求權」而對他人實施的人身限制或財產扣押。
- 其權利範圍雖不以財產權為限(例如身分權所生之請求權亦可),但如果該請求權本身不適於強制執行(例如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則無法透過法院公力救濟來強制實現,因此也就沒有預先實施自助行為來保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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