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共同承租丙之 A 套房,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 元,約定甲與乙分別負擔全部租金 之給付義務。某日,因甲、乙兩人下廚用火不慎,失火造成 A 套房半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A 套房之租金 15,000 元,係屬不可分債務
(B)若證明甲、乙烹煮不慎失火有重大過失者,甲、乙連帶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甲、乙就 A 套房存餘部分無法達租賃之目的時,甲如單獨終止租賃契約,該終止對乙亦生效力
(D)甲若賠償丙之 A 套房火災損害 200 萬元後,如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甲得向乙請求 償還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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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2), C(195), D(28), E(0) #3966263
統計: A(119), B(12), C(195), D(28), E(0) #3966263
詳解 (共 2 筆)
#7458575
(A) 正確:金錢債務在性質上為可分債務,縱使約定分別負擔全部給付義務,也不會變成不可分債務。
(B) 正確:依民法第 434 條失火責任規定,承租人因失火損壞租賃物,僅在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若有重大過失,兩人共同行為造成損害,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C) 錯誤:共同承租人對租賃契約之終止權,須全體共同行使,甲不能單獨對丙為終止契約而對乙生效。
(D) 正確:甲賠償 200 萬元後,內部分擔額因兩人各半,甲可向乙求償其應分擔之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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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02
❌ 為什麼選項 (C) 敘述錯誤?
- 終止權行使的不可分性:依據《民法》第 263 條準用第 258 條第 2 項規定,當當事人一方有數人時,解約或終止契約的意意思表示,必須由全體或向全體為之。
- 個別行使不生效力:本題中承租人為甲與乙共同擔任,屬於「當事人一方有數人」的情形。因此,若要終止租賃契約,必須由甲與乙「共同」向房東丙為之。甲單獨行使終止權,對乙或對整個契約不生效力。
⭕ 為什麼其他選項敘述正確?
- ? (A) A 套房之租金 15,000 元,係屬不可分債務:
題目明確設定甲與乙約定「分別負擔全部租金之給付義務」,且租金給付在法律性質上,或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為不可分時,即屬不可分債務(《民法》第 292 條)。 - ? (B) 若證明甲、乙烹煮不慎失火有重大過失者,甲、乙連帶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 434 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僅於有重大過失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題甲、乙兩人共同下廚用火不慎,屬於共同侵權行為,若具備重大過失,應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 (D) 甲若賠償丙之 A 套房火災損害 200 萬元後,如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甲得向乙請求償還 100 萬元:
甲、乙因共同侵權行為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內部求償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因此甲對外賠償 200 萬元後,內部得向乙求償其應分擔的半數(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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