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B)在不害於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前提下,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C)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D)得與債務人約定,由抵押人私下尋覓特定之人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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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5), C(184), D(134), E(0) #3966265

詳解 (共 1 筆)

#7462515
  • ❌ (C) 是錯誤的,故為本題選項目標
    抵押權人僅具有「物權擔保」與「優先受償權」,在實行抵押權時,並沒有直接對抵押物進行「占有、使用或收益(如出租)」的權利。抵押權人只能透過司法拍賣或與抵押人約定處分方式來就價金優先受償,無法直接將別人的財產出租收益。
  • ⭕ (A) 屬合法的實行方法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3 條規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 (B) 屬合法的實行方法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8 條前段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只要在不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前提下即屬合法(流質契約之容許)。
  • ⭕ (D) 屬合法的實行方法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8 條後段規定,抵押權人亦得與債務人或抵押人約定,「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因此由抵押人私下尋找特定人變賣以清償債務,法律上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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