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為知名藝術作品策展人,乙與甲約定交由甲安排、攜帶作品至美國參展,並已支付策展費用新 臺幣 10 萬元於甲。然而乙在展前郵寄作品於甲時,作品即因運送產生損壞,而未交付於甲。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B)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可歸責於乙致給付不能
(C)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不可歸責於甲乙致給付不能
(D)甲乙寄託契約標的不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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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00), C(128), D(23), E(0) #3966264

詳解 (共 1 筆)

#7462507
  • (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
    • 原因: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89 條規定,寄託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由寄託人「交付寄託物」於受寄人,契約才會成立。在本案中,乙在展前郵寄作品給甲時,作品在運送過程中就已經損壞,導致甲實際上從未收到、也未取得該作品的占有(未交付)。因此,甲乙之間的寄託契約根本尚未成立。既然契約不成立,甲自然沒有義務安排該作品至美國參展。
❌ 錯誤選項分析
  • (B)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可歸責於乙致給付不能 ❌
    • 原因:如上所述,寄託契約因未完成「物品交付」,契約本身根本尚未成立,因此不存在「契約有效但給付不能」的問題。
  • (C)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不可歸責於甲乙致給付不能 ❌
    • 原因:同上,寄託契約因缺乏要物性(未交付作品)而不成立,並非契約成立後才發生不可歸責雙方的給付不能。
  • (D) 甲乙寄託契約標的不能無效 ❌
    • 原因:民法上的「標的不能(自始客觀不能)無效」是指在締約時,該法律行為的內容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實現(例如:買賣世界上不存在的飛天神馬)。本案中,帶作品去美國參展在客觀上是可能實現的,只是因為作品在運送中損壞且未交付,導致契約因未滿足要物性而不成立,並非標的不能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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