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警察意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 指組織法上形式意義「警察」
(B)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 手段者,指功能上形式意義「警察」
(C)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1 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指實質意義「警察」
(D)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指實質意義「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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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5), C(586), D(174), E(0) #3928680

詳解 (共 2 筆)

#7418520

(A) ❌
不是單純組織法上的警察,包括依法享有司法警察權之機關。


(B) ❌
實質意義(作用法上)警察,因為是看「職權內容」。

(C) ⭕️
執行員雖不是警察機關,但法律賦予其拘提管收等強制權力,因此屬實質意義警察(作用法上警察)。

(D) ❌
這是在認定警察人員身分,屬於形式意義警察,因為看的是身分與組織。

整理:
6a3b8163a1b3d.jpg
9
0
#7500949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與錯誤修正:
(A) 錯誤:應為「實質意義」之警察機關
  • 解析: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並非單指組織法上名稱叫作警察的機關(形式意義),而是指「實質意義上掌管管束、拘禁等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所有行政機關」(例如海巡機關、移民署等)。
(B) 錯誤:應為「實質意義」之警察
  • 解析:不論機關名稱或人員身分為何,只要法律賦予其具有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且得使用干預、取締、強制等高權手段者,在學理上皆屬於「實質意義之警察」(或稱功能意義之警察),而非形式意義。
(C) 正確: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屬於「實質意義」之警察
  • 解析: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員在組織法上不屬於警察機關(屬於法務部),但其依《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執行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力手段,其行為本質具備干預、強制、維持秩序之特性,故屬於「實質意義」之警察行為
(D) 錯誤:應為「形式意義」之警察
  • 解析:凡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官授階、在編制上隸屬於警察機關的人員,無論其具體負責什麼業務(即便是內勤、人事、總務),皆屬於「形式意義(組織意義)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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