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集會遊行之說明,何者錯誤?
(A)工會宣布罷工無需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B)工會為聲援漁工,得於東港漁港集會
(C)罷工之集會為維持秩序,由糾察隊隊長負責
(D)集會遺留之污染,由環境主管機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7), B(92), C(471), D(223), E(0) #3928683
統計: A(227), B(92), C(471), D(223), E(0) #3928683
詳解 (共 2 筆)
#7496008
(A) 正確:工會依法罷工並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屬於勞動三權中「爭議權」的保障範疇。勞動部與警政署實務見解均認為,工會合法罷工並在雇主營業場所聚集設置糾察線,不屬於《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室外集會遊行,因此「無需」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B) 正確:東港漁港並非《集會遊行法》第 6 條所明文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如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重要軍事設施等)。工會只要在不違反《漁港法》等相關法令、不妨礙航道安全與港區正常營運的前提下,依法仍得在該處舉行集會活動。
(C) 錯誤: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親自在場主持並維持秩序。同法第 20 條雖然規定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但糾察員與糾察隊隊長僅是在場「協助」維持秩序之人,法律上最終維持秩序的法定責任依然在「負責人(或其書面指定的代理人)」身上。
(D) 正確:集會遊行結束後,若場地遺留廢棄物或造成環境污染,雖然《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定負責人應負責清理;但若負責人未清理,後續的行政取締、處罰與強制執行,是由地方環保局(環境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管轄與處分,而非由警察機關處理。
4
0
#750095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罷工之集會為維持秩序,由糾察隊隊長負責。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法律依據與解析:
(A) 正確:工會依法罷工屬於「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免經許可
- 解析: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免予申請許可。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規定宣告並舉行之合法罷工,屬於依法令規定之集會活動,因此無需事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B) 正確:漁港「原則上」非絕對禁制區,但須注意範圍限制
- 解析: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港口及其週邊範圍為集會遊行禁制區,原則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舉行。然而,「東港漁港」主要屬於漁業專用區域,其特定範圍若未被劃入內政部公告之商港、軍港等嚴格國際港口禁制區週邊,工會得在非禁制範圍內集會;且此選項敘述為「得於...集會」,性質上為可允許之合法活動空間(或經核准即可),故不視為錯誤。
(C) 錯誤:集會維持秩序之法定負責人為「負責人」或「糾察員」
- 解析: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及第 22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秩序,由「負責人」負責維持;負責人亦得於現場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法律並無「由糾察隊隊長負責」之法定職權規定,維持集會秩序之最終法律責任仍歸屬於集會負責人。因此,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D) 正確:環保違規由環境主管機關以廢棄物清理法裁處
- 解析:集會遊行結束後所遺留之垃圾、廢棄物或環境污染,本質上屬於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行為。應由各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與第 50 條等相關規定進行管轄、告發與處罰,而非由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處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