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國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據 2001 年《國家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第 4 條規定,任何國家機構所為之行為,皆應 視為國際法上之國家行為,無論該機構之特徵以及其所執行之功能
(B)國家如對他國利益直接造成損害,應負擔國家責任
(C)國家可以該國法律或憲法規定而主張對於國際索償之抗辯
(D) 2001 年《國家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第 11 條規定,國家只有在認知並採取有關行為時, 將其視為本國行為的情況下,才有國家責任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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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 C(44), D(22), E(0) #2995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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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把一國的行為定性為國際不法行為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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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C) 是錯誤敘述?(本題正解)

  • 國際法的黃金法則: 在國際法體系中,國內法不能作為違反國際義務的阻卻違法事由

  • 法理依據:

    • 依據 2001 年《國家國際不法行為責任條款草案》(ARSIWA)第 3 條明文規定,國家行為是否屬於國際不法行為,不受國內法將其定性為合法的影響。第 32 條更直接言明:「責任國不得以其國內法之規定作為不能依本編規定履行其義務之理由。」

    • 這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27 條也有相同的精神(一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

  • 邏輯推演: 如果國家可以隨便修個國內法或搬出憲法,就能免除對他國的賠償責任,那國際法就形同虛設了。因此,(C) 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是絕對站不住腳的。

為什麼 (D) 是正確敘述?

但在這裡,(D) 是在具體描述 ARSIWA 第 11 條的特殊歸責情況:

  • 條文核心: 第 11 條處理的是「私人行為」如何轉變為「國家行為」。原則上,一般民眾的行為不會讓國家負責;但如果國家「認知並採取該行為作為其本國行為(Acknowledges and adopts the conduct as its own)」,國家就要為此負責。

  • 經典案例: 1980 年的美國駐伊朗德黑蘭大使館人質案。一開始佔領大使館的是伊朗學生(私人行為),但後來伊朗領袖公開讚揚並支持學生的行為(認知並採取為國家行為),國際法院據此認定伊朗政府必須負起國家責任。

其他選項解析 (皆為正確敘述)

  • (A) 國家機關的行為: 這是 ARSIWA 第 4 條的明文規定。只要是「國家機關」(無論是行政、立法、司法,也無論層級高低),其所作所為在國際法上就直接視為「國家行為」。

  • (B) 直接造成損害的責任: 這是國家責任的基本要件。一國有違反國際義務的不法行為,且對他國造成損害,自然應負擔國家責任。

備考小叮嚀:

「對外(國際社會),國際法大於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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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4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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