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若原判決有下列各項違背法令之事由,敗訴之當事人以何一事由提起第三 審上訴,無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C)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D)未送達開庭通知而進行一造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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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0), C(5), D(11), E(0) #386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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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091
本題在考「第三審上訴是否需許可」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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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450

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列有 6 款「當然違背法令」的具體事由,只要符合這些事由,上訴人即可直接提起第三審上訴,無須經過第三審法院許可

  • (B)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正確)

    •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5 款規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此屬於絕對上訴理由(當然違背法令),只要以此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即視為上訴有具體指摘,無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 (A)、(C)、(D) 錯誤

    • (A) 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C) 舉證責任分配錯誤(D) 未送達開庭通知進行一造言詞辯論,均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舉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 主張此類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 規定,說明該事由具有「原則上之法律見解重要性」,並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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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7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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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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