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隨著國際環境法法律原則之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負有一般義務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活動尊重他國環境,已為 1996 年國際法院「威脅使用 或使用核武器合法性」諮詢意見所確認
(B)污染者付費原則已被 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確認為一般法律原則
(C)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已為 2010 年國際法院「烏拉圭河紙漿廠」判決所確認
(D)永續發展概念已被運用於一般經貿協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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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 C(1), D(2), E(0) #356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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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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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污染者付費原則已被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確認
* 錯誤原因: 「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 PPP)並不是在 1972 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中確立的。
* 正確脈絡: 1972 年的宣言主要確立了「國家有不損害他國環境的責任」(No-Harm Rule)。「污染者付費原則」是要等到 1992 年的《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第 16 項原則 中,才被正式且廣泛地提出與倡導。此外,學界對於它是否已經躍升為具備絕對拘束力的「一般法律原則」仍有爭論,但年份與出處的錯誤是這個選項最致命的地方。


(A) 國家負有一般義務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活動尊重他國環境(1996核武案)
* 法理機制: 在 1996 年國際法院關於「威脅使用或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諮詢意見中,法院明確指出,環境受到日常的威脅,因此各國有一般義務,確保其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不會對他國或國家管轄範圍外的環境造成損害。這個判例穩固了國際環境法中的「不損害原則」。


(C) 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2010烏拉圭河紙漿廠案)
* 正確敘述: 2010 年的「烏拉圭河紙漿廠案」(阿根廷訴烏拉圭)是國際環境法極度重要的一個判決。
* 法理機制: 國際法院在這個案子裡首次確認:當跨境工業活動可能對跨界環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EIA)不僅僅是國內法的要求,更已經成為一般國際法的義務。


(D) 永續發展概念已被運用於一般經貿協定中
* 正確敘述: 現代的國際法早已打破「環境」與「經貿」的藩籬。「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不僅出現在環境公約,也被廣泛納入 WTO 的協定(例如《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前言),以及近年各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中,通常會設立專門的環境專章。

 


> 備考小撇步:
> * 1972 斯德哥爾摩宣言: 比較基礎,重點在「不損害他國環境」(主權與責任的平衡)。
> * 1992 里約宣言: 比較現代、帶有經濟與預防色彩,例如「污染者付費」、「預防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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