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經濟不平等對法治實踐的影響,依據現行《憲法》精神、司法院解釋及法律學理分析,下列關於「平等原則與社會階級」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是「實質平等」,允許國家針對事物性質、社會背景的差異,對不同階級的群體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
(B) 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絕對性,國家在制定裁罰標準時,不應考量受處罰者的貧富程度,否則將違反處罰的一致性原則
(C) 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是為了避免公民因經濟弱勢而失去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屬於國家落實平等原則的具體作為
(D) 國家針對低收入戶子女提供教育補助或入學優惠,其目的是為了消弭結構性的階級不平等,在法理上被視為一種「優惠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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