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連續受益人之信託模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外常見的王朝信託,即是連續受益人的架構
(B)約定當現任受益人死亡時,該受益人之受益權由委託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承受
(C)日本僅承認 30 年內順位受益人所取得之受益權有效
(D)我國信託法實無明文限制必須以實際已存在之人為受益人始能成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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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1), C(20), D(29), E(0) #3413467

詳解 (共 2 筆)

#6343781
國外家族信託常使用的「王朝信託」(d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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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626
錯誤的敘述為 (B)。連續受益人信託中,當現任受益人死亡時,其受益權是依據信託契約的約定消滅並轉由後順位/次順位受益人取得,而不是法定直接由委託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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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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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國外(如美國)的王朝信託(dynasty trust)就是透過連續受益人架構,跨代保障家族成員享有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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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受益權的流向取決於信託契約設計(約定由次順位受益人如子女、孫輩等承接),而非法定由委託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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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日本信託法對於連續受益人信託設有期間限制,原則上承認一定期限(如30年)內後順位受益人取得之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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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我國信託法對受益人未明文限制必須在信託成立時已實際存在,只要在利益分配時可得確定或已出生/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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