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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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83), C(116), D(308), E(0) #3960034
統計: A(106), B(183), C(116), D(308), E(0) #3960034
詳解 (共 4 筆)
#7514954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解析如下:
- (A) ❌ 免經備查或同意: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如擔任街頭藝人),屬於法律明文保障的範疇,免經備查或同意。
- (B) ❌ 免經備查或同意:受邀發表學術論文、演講並領取車馬費或講演費,屬於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個人著作或一次性事務,免經備查。
- (C) ❌ 違反規定(不允許):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兼任營利事業職務。即便該企業法律顧問是「無給職」,但因企業屬於營利事業,公務員除法令明文規定外一律禁止兼任,因此並非「報經備查即可為之」。
- (D) 應報經備查始得為之:公務員具備心理諮商師資格(屬於「領證職業」)。依法令規定,公務員原本不得兼任領證職業,但如果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如提供免費諮商服務)且未影響本職工作,依同條第 5 項規定,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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