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統計: A(174), B(386), C(191), D(583), E(0) #3966509
詳解 (共 10 筆)
*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 街頭藝人屬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若屬一般營利性活動,並非「社會公益性質」,不是「備查」情形。
*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 演講、學術活動屬《公務員服務法》明文允許的例外,不屬本題所問的「備查」情形。
*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 擔任企業顧問屬兼任職務,並非「備查」,而是依法須屬同意的範圍(依兼職性質判斷)。
*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 正確答案。
* 因心理諮商師屬領證職業,且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免費諮商)的活動,符合銓敘部解釋令所列「應報經備查」的情形。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C)(參照釋字第11號)
-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D)
-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B);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A),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SkyMan 人事補給站、銓敘部(Facebook)
如有錯漏,敬請不吝賜教(。-_-。)
D領證職業
故事主角:阿傑(某地政事務所的公務員)
(A) 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完全自由:免許可、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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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憑個人才藝拉小提琴、唱歌、畫似顏繪賺點零用錢,這是你的休閒自由,政府不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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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阿傑假日喜歡去華山文創園區拉小提琴,考了街頭藝人證。他在打賞箱放自己的 QR Code 接受民眾打賞,一下午賺了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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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用備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6 項明定,利用工作時間以外憑個人才藝展演拿報酬,屬於保障個人自由,免經許可,也不用報備!
(B) 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完全自由:免許可、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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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寫文章、投稿、受邀去演講拿稿費或出席費,屬於知識分享,不用跟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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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阿傑對《土地法》非常有研究,週末受邀去大學舉辦的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並領取了 3,000 元的演講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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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用備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5 項特別把「投稿、演講、撰著、出版」列為完全自由的範疇,只要不洩漏國家機密、不影響本職,通通免許可、免備查!
(C) 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絕對禁止!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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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只要涉及『營利事業(公司/企業)』的職務,不管你有沒有拿錢,通通踩紅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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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阿傑的朋友開了一家不動產開發公司,邀請阿傑掛名擔任公司的「無給職法律顧問」,幫忙看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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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行?:《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營利事業之職務。顧問屬於公司職務的一種,即使是「免費/無給職」,也絕對不可以!
(D) 具心理諮商師資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應報經備查,答案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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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你拿的是國家專業證照(如心理師、醫師、技師),雖然是去幫忙做善事(公益免費),但因為涉及專業執業,要跟機關『報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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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阿傑考有「國家心理諮商師證照」,他利用週日去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擔任志工,免費為有需要的人做心理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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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備查?:銓敘部函釋規定,公務員考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如心理師),在下班時間從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公益活動時,為了讓機關掌握其專業執業情況,防止與本職產生利益衝突,必須事後向服務機關報經備查!
- (A) 街頭藝人獲取報酬 — §15第6項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這是完全不受限制的類型,既不需同意也不需備查
- (B) 發表學術論文領演講費 — 屬一次性的教學或研究工作,依令釋免經備查
- (C) 企業無給職法律顧問 — §15第3項但書的備查範圍限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企業是營利組織,不適用該但書;法律顧問又屬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具經常性持續性,不符第2項但書的公益或非經常性要件,屬禁止範圍,不是報備查就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