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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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5), C(6), D(36), E(0) #3966509
統計: A(10), B(25), C(6), D(36), E(0) #3966509
詳解 (共 4 筆)
#744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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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742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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