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各項公務員兼職情節,在均未妨礙本職工作或尊嚴之前提下,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何者應報經備查 始得為之?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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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83), C(135), D(388), E(0) #3966509

詳解 (共 7 筆)

#7444938
答案是(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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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924

* (A)公務員於休息日擔任街頭藝人並獲取報酬
* 街頭藝人屬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若屬一般營利性活動,並非「社會公益性質」,不是「備查」情形。
* (B)公務員於周末受邀發表學術論文並領取演講費
* 演講、學術活動屬《公務員服務法》明文允許的例外,不屬本題所問的「備查」情形。
* (C)公務員於上班以外時間擔任企業之無給職法律顧問
* 擔任企業顧問屬兼任職務,並非「備查」,而是依法須屬同意的範圍(依兼職性質判斷)。
* (D)公務員具心理諮商師資格,於休息日提供免費諮商服務
* 正確答案。
* 因心理諮商師屬領證職業,且是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免費諮商)的活動,符合銓敘部解釋令所列「應報經備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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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742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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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762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628620729445957&set=pcb.628620762779287480292107_944055131235847_7606566184742789474_n.jpg?stp=dst-jpg_tt6&cstp=mx960x720&ctp=s960x720&_nc_cat=108&ccb=1-7&_nc_sid=127cfc&_nc_ohc=YVcHZuoiRWAQ7kNvwEXxoof&_nc_oc=AdpF1cFhFxXiKvqX80bg9myXOuQ_HT4QDZt_VWbxGFy8Q3hYwOtvWZP7-AEomQCVFDE&_nc_zt=23&_nc_ht=scontent-tpe1-1.xx&_nc_gid=HBYLygL7tPq77kxZgvRclA&_nc_ss=7b289&oh=00_AQDq6oYohVcBwqAwT-pkEUEytmHErN1Oe4Cu7C_vRVN97Q&oe=6A5D5D916a579e85a104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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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014
這題答案是 D(免費心理諮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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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817

D領證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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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265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1.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C)(參照釋字第11號
  2.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4.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5. 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D)
  3.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B);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6.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A),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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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SkyMan 人事補給站銓敘部(Facebook)

如有錯漏,敬請不吝賜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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