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務人員因 1 年內累積曠職達 10 日,遭其服務機關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該免職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下命處分
(B)形成處分
(C)確認處分
(D)內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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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510), C(80), D(45), E(0) #3966518
統計: A(150), B(510), C(80), D(45), E(0) #3966518
詳解 (共 3 筆)
#7458330
所謂免職,是指免除公務人員現職之謂;不只免其職務,亦免其身分。從原本是公務人員身分變成不是公務人員身分,為形成處分(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之處分)
下命處分:係指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處分,意即課以相對人一定義務之處分,例如命拆除違章建築、勒令停工、徵兵處分、警察實施攔停酒測等,下命處分未履行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形成處分:指設定、變更、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之處分,例如各種許可之發給及撤銷、公務員之任用或免職、結婚離婚、退學處分、營業執照、駕駛執照、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行為。
確認處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處分,或確認人之地位或特定法律上重要事項之處分。例如自耕能力之證明、兵役體位判定(你本來就是胖子,醫生確認你是胖子)、外國學歷證書正本與影本相符之驗證、海基會對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之驗證、出生登記、戶籍遷徙登記、公務員服務年資、公務員退休金數額、既成巷道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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