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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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3), D(11), E(0) #3966512

詳解 (共 1 筆)

#7444774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依本法行之:
一、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應發給之慰問金。
(二)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
二、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
(一)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
(二)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三)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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