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現行食安法第 46 條: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 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 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A)三十萬元以下
(B)五十萬元以下
(C)六十萬元以下
(D)九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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