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閱覽卷宗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閱覽卷宗制度旨在落實行政程序上武器平等原則,使其得以適時主張或維護權利,為政府資訊 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B)閱覽卷宗請求權,係人民基於知的權利請求行政機關提供因職務所獲得資訊之權利,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
(C)行政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有疑義而申請閱覽原始憑證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申請
(D)已終結行政程序或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 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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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76), C(34), D(22), E(0) #3966439
統計: A(10), B(276), C(34), D(22), E(0) #3966439
詳解 (共 2 筆)
#7450259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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