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3 條與第 4 條之屬地原則?
(A)甲於臺北市對乙開槍將其當場射殺
(B)甲在臺北市對乙下致命之毒,被害人隔日搭機抵日本東京後毒發身亡
(C)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 被害人隔日搭乘我國籍飛機於機內毒發身亡
(D)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隔日被害人於日本之國際機場登機搭乘我國籍飛機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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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 C(1), D(76), E(0) #4002234
統計: A(4), B(3), C(1), D(76), E(0) #4002234
詳解 (共 4 筆)
#7476648
2 下列何者不適用刑法第 3 條與第 4 條之屬地原則?
(A) 甲於臺北市對乙開槍將其當場射殺(適用,行為與結果都在我國)
(B) 甲在臺北市對乙下致命之毒,被害人隔日搭機抵日本東京後毒發身亡 (適用,行為地在我國)
(C) 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 被害人隔日搭乘我國籍飛機於機內毒發身亡(適用,結果地在我國,§3後段)
(D) 甲在日本東京對乙下致命之毒,隔日被害人於日本之國際機場登機搭乘我國籍飛機前死亡(不適用,行為與結果皆非發生於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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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4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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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852
核心:屬地原則與隔地犯
這題考的是刑法效力中有關「空間」的適用範圍。解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掌握刑法第 3 條與第 4 條的法律定義:
- 刑法第 3 條(屬地原則/虛擬領土):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擬制為我國領土)。
- 刑法第 4 條(隔地犯):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採雙要素主義,行為地或結果地任一在我國,即適用屬地原則)。
選項逐一解析
- (A) 適用屬地原則
- 理由:行為地(對乙開槍)與結果地(當場射殺)都在「臺北市」,屬於典型且毫無爭議的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 3 條前段)。
- (B) 適用屬地原則
- 理由:雖然被害人最後是在日本東京死亡(結果地在外國),但甲的「犯罪行為地」是在臺北市(下毒)。依據刑法第 4 條,行為地在我國領域內,即視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 (C) 適用屬地原則
- 理由:雖然下毒行為是在日本東京(行為地在外國),但被害人是在「中華民國航空器內」毒發身亡(結果地)。依據刑法第 3 條後段(擬制領土)及第 4 條規定,結果地視為在我國領域內,因此適用屬地原則。
- (D) 不適用屬地原則 【本題答案】
- 理由:行為地在日本東京(外國領域);而結果地是被害人在「日本國際機場登機前」死亡,此時被害人尚未踏入我國航空器內,因此結果地依然是在日本領域。由於「行為地」與「結果地」皆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外,完全無法適用第 3 條及第 4 條的屬地原則與隔地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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