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下列何者可訂定國民中小學 課程綱要?
(A)教育部
(B)直轄市政府
(C)教育部與直轄市政府
(D)教育部、直轄市政府與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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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9), C(22), D(82), E(0) #3927404
統計: A(416), B(9), C(22), D(82), E(0) #3927404
詳解 (共 4 筆)
#7505337
依據現行 《國民教育法》第 34 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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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同法第 2 條明定,國民教育的「中央主管機關」即為 教育部。因此,全國的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如現行的108課綱)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發布。
法條內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法條內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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